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校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全面负责对审计人员的在岗培训。
第三条 及时组织审计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有关教育和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全面贯彻实行。
第四条 努力创造条件,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审计业务培训活动,拓展审计专业知识领域,开阔视野和工作思路。
第五条 积极开展同区内外兄弟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内审部门的学习交流,注意学习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力求不断提高自己,改进工作。
第六条 认真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的研讨努力使审计人员的知识不断更新。
第七条 开展审计法规和审计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学校被审单位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为学校的宏观管理提供服务。
第八条 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有关专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学校审计人员每年脱产学习和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第十条 本规定与(内蒙古大学审计工作规定)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