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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一大”案例分析——重大经济决策应当问责的四种情形

    日期:2022-04-19    点击数:


    一、不经集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影响的。

    1、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情形。

    例1:A县城投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私自授意财务科长,向某建筑公司出借财政性资金2000万元用于周转,周某在建筑公司出具的借据中签批“同意借款”。由于某建筑公司经营效益不佳,原定借期6个月的借款,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在审计查出该问题后,城投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多次催款无效后,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程序。在此案例中,周某作为法人代表私自同意出借大额财政性资金,造成大额财政资金的潜在损失,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审计机关提出“诫勉谈话”的问责建议、并建议当地纪委对周某给予党纪处分。

    2、由少数领导干部决定的情形。

    例2:如B镇镇长刘某经请示镇党委书记同意,将镇政府资金1000万元借给在该镇开发房地产的某公司周转使用,刘某在借据中签批“同意借款”。在资金借出半年后,该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其法人代表被司法机关拘捕,在B镇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也被迫停建,B镇出借的1000万元资金无法收回。在此案例中,刘某虽请示了书记同意,但未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策,属由少数领导干部决定的情形,刘某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审计机关提出“诫勉谈话”的问责建议、并建议县纪委对刘某给予党纪处分。

    二、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影响的。

    1、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例3:C县政府在只经过省交通部门批复立项,但未经省国土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征用农用地、林地等704亩,动工修建一条县城南环线工程。后经群众举报,国土资源部督促该县将已基本建成的路基重新复原、复绿,经国土部门检查验收后,再重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为此,该县为这条公路增加投资350多万元。在此案例中,C县政府的决策经过了县长专题办公会集体研究,属集体决策行为,主持本次县长办公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县长负有主管责任。

    2、决策失误的情形。

    例4:D局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经多次党委会议讨论,并将框架性协议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某家居广场项目。因立项前论证不充分,该项目建成后发生严重经营亏损,D局投入的2.8亿元建设资金在短期内难以收回。在此案例中,D局引入家居广场商业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也经过了集体决策,但是由于决策前缺乏科学论证,造成项目建成后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属于决策失误的情形,D局局长应负主管责任。审计机关提出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问责建议。

    三、不依法依规决策,决策后管理不善或者执行不力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或恶劣影响的。

    1、不依法依规决策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违规设置一些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例5:E县政府2012年度,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4宗土地面积560亩,返还土地出让金1.83亿元用于商业配套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而且部分工程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到位。其中温泉旅游度假中心项目,《协议》规定,某公司以4.48万元/亩的价格定向挂牌取得423亩,对超过4.48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1.26亿元即征即返,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投资18亿元建设以五星级会所、综合体育旅游文化设施、高档住宅为主要内容的旅游度假中心项目。某公司取得土地后两年内,实际完成投资仅2.15亿元,其中宾馆酒店投资1.3亿元、种草基地投资850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在此案例中,定向挂牌出让土地、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主要是县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优惠条件所致,该县县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2、决策后管理不善或执行不力的情形。

    例6:F县人民医院新建医技大楼项目,按规定应经公开招投标程序,该县县长从照顾本县建筑企业出发,为该项目量身订制了一套只有本县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的相关规定,该县某建筑公司如愿中标。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严重失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群众举报后,被省建设主管部门叫停,并责令拆除重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在此案例中,如未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就是一个违规招投标的问题,性质相对轻些。但是出了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性质就严重得多了。因此,该医院院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直接责任;该县县长因在招投标过程中签批了明确意见,应负主管责任。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1、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形。

    例7:G局未经县国资部门同意,也未经县房产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将位于某乡的基层单位房产以协议价格68万元出让给李某个人。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提请房产评估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0多万元。在此案例中,G局的决策是经过局党组集体研究的,属集体决策行为;但其决策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不依法依规决策的行为。审计机关提出了对该局局长实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处分的问责建议。

    2、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情形。

    例8:H市自来水公司在二期扩容工程建设过程中,其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致使部分材料和个别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产。在此案例中,自来水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虽然经过了公司的集体研究决策,但其决策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机关提出了对该公司总经理实行“诫勉谈话”的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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