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是两种不同审计业务类型。当前,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但在理论、认识和实践上,已经明显表现出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正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两种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异同和联系,有助于审计人员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科学组织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相同点
1.产生的动因相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形成是审计行为产生的基本动因。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是以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为基础,是资源占有人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使用的必要手段和保证机制。审计组织为了有效实施业务并客观公正地证明受托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划分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不同审计类型,以方便业务管理。
2.基本法律依据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开展的审计业务。依法审计、依法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是审计组织开展各类审计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没有《审计法》为依据,审计机关的任何业务活动都将无法正常开展。
3.基本程序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需要经过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编制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阶段。应当说,这些程序的设置是科学的、合理的,对管理和控制各项审计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业务都是有效的。
4.监督原则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审计人员对经济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客观事实和公允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不能无根据地对经济活动及其业务凭主观想象进行分析定性。
5.基础工作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是以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为基础而进行的检查活动,都是以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事项为主线的监督行为。换言之,如果离开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这样一个基本载体,就不能称之为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不同点
1.审计主体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有严格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可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必须是审计机关,非审计机关不能行使审计行政权力。审计人员除代表审计机关的职务行为以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权力。
财务收支审计则不同。财务收支审计是由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根据委托方需要,财务收支审计也可聘请会计师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2.项目立项方法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般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与审计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充分协商后,委托审计机关立项实施。
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则是根据经济工作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部署、本级政府工作要求或宏观管理需要,基本由审计组织自行确定项目计划。
3.审计监督依据不同。《审计法》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说,经济责任审计依据既包括国家财经法规,也包括相关部门规章;既应当执行审计署有关业务制度,也要执行省、市、自治区以及地方制定的具体办法;既要依照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行政法规进行检查,还可以参照有关行业制度和标准进行评价;既要依据干部管理制度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还要依据地方审计机关业务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具有多重性、多层次和综合性。财务收支审计则是依照《预算法》、《会计法》
等其他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他非财务活动的规定和要求不是财务收支审计检查的内容,同样也不成其为依据。
4.审计管辖权限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限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划分。根据审计署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和一些地方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也由上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提请上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些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当地审计机关无权检查。
财务收支审计是根据财务隶属关系确定的,一般来说,本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核算单位是本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对象,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同时又是部门内部审计组织的检查范围。
5.审计目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管理监督干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具有浓厚的行政监督特色。财务收支的主要目的是查错纠弊、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管理,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6.审计目标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特定目标,即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基本目标(共性目标)包括检查和鉴证有关经济活动,核实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揭示存在的问题,并对履行决策、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应负的经济责任、遵守廉政规定等情况做出评价,依法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促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经济行为。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还可以根据地区、部门或单位具体特征、委托单位或有关领导的要求,确定一些特定目标(个性目标)。如行业专门职责相关的问题,领导需要了解的事项和群众举报的事项,都可以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检查的特定内容。
财务收支审计则仅仅是对部门或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目标比较单一。
7.审计对象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法人代表、自然人,通过审计评价的是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及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检查既对事也对单位,最终主要是对人。
财务收支审计的对象是法人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及其经济活动情况。审计检查是对单位,是对经济业务。
8.审计范围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检查,所属部门或事业企业都应是监督检查的范围,重大问题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其他单位。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而言是对某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活动,是以既定会计期间为界限,进行的业务检查。
9.审计重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职能、个人职责分工、重大经济活动确定的。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重点主要应当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权所遵守程序的合规性、所产生效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对重大经济活动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权力运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及其所产生的后果,即对资金分配、使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鉴证和评价。
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内容一般是对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开支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其效果进行的检查,侧重于直接财务活动的监督,比较关注具体业务的错弊问题。
10.审计评价标准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根据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性质、行政职能和个人职责分工,依照相应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进行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社会载体是多种多样的,可能表现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或者是具体事务,或者是抽象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价标准既可能有很强的政策性,也可能是针对性很强的业务综合目标;有可能是静态结果,也可能是动态预测,难以确定固定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
财务收支审计根据财经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分析判断,检查和评价的是经济活动某个时点上的静态反映,其依据和标准基本上是相对统一、稳定的。
11.审计方法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源于一个综合思维而组织实施的系统工程。审计业务检查以被审计对象的主要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为内容,有的放矢地综合应用多种检查、鉴证和评价方法进行。审计外围工作则尽可能适应当地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组织容许范围,选择多种行政协调方式,以减少制度摩擦、体制损耗和成本浪费,补充现行审计手段的不足,争取审计目标和效果的统一。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来说是根据审计内容选择相应的审计业务技术方法即可,其他方面的要求涉及较少。
12.报告文书形式不同。就对外审计机关报告而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要送达委托部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审计报告应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经济业绩、存在问题和应负责任,需要比较全面、客观地体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
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一般送达被审计单位,按照现有审计准则的要求,重点反映审计发现的与财务收支直接相关的问题。
13.审计处理方式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事项往往具有累计性、综合性和多发性特点,涉及的问题数量大、时间长、单位多、类型复杂等。审计处理必须更多地着眼于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完善和经济责任的追究,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或者继续调查,辅之以经济处罚。
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微观和具体,审计处理按照审计法规定采用财务账目调整或经济处罚的方法进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14.责任追究主体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政策执行、经济监督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多方面内容,涉及的具体责任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社会或法律等多种责任。按照现行做法,审计机关仅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业务责任进行处理,大量涉及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则必须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追究。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涉及会计核算责任和遵守财经法纪责任,多由审计机关或者会计主管部门追究。
15.审计结果利用形式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主要取决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审计结果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或者对领导干部予以褒扬,或者对应负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追究,结果利用更多地体现为间接效应。
财务收支审计中,审计机关根据发现的问题依照财经法纪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审计结果直接效应比较明显。
16.实践状态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新业务,制度建设尚在初级阶段、理论认知程度有限、操作经验不足,缺乏统一的业务规范,许多方面的业务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
财务收支审计则有一套基本完整的操作规程、审计方法和文书体系,实践相对比较充分,可以说是成熟的审计业务形式。
17.审计思维逻辑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判断必须根据所检查的经济活动、行为结果与责任人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实质上界定的是与经济业务有关的行政行为的“是与非”或“好与差”。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注意具体业务的勾稽关系,要求数据和经济活动形式上的衔接,关注的是财务收支的平衡和经济活动的直接效果。
18.审计资源配置要求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延伸范围广,不可预见性大,需要综合配置审计资源,对审计成本预算、后勤保障要有充分的估计。否则,很难保证项目的完整和高质量的实施。
财务收支审计对审计资源的需求相对有限。
三、准确把控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特点,深化审计监督
从现行制度、理论依据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研究,弄清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异同和联系,目的在于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从本质上说,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是对经济事务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是一脉相承的。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四个方面,利用它们之间不可分割的一些内在联系,求同存异,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又要注意趋利避害、扬长避短,防范审计风险。
第一,财务收支审计的基本内容是经济责任审计不可回避的基本业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检查是财务收支审计的任务和目标,为进一步核实分析绩效、经济管理和经济责任等方面的情况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因此,财务收支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业务的基础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必然包含财务收支审计的检查内容,并且只有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对经济活动的绩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较为稳妥的判断和分析,审计结果才有客观意义。否则,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就失去了基本事实根据。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又是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的拓展和提高。我们要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业务之间具有兼容性和穿插性的特点,不断深化审计业务。经济责任审计要注意充分吸收财务收支审计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充实审计证据。财务收支审计要努力在经济责任审计的拉动下,跳出单纯财务收支业务藩篱,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效果和经济性分析,关注有关的人和事,关注经济责任的界定,提升自身质量。
第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都须遵循审计法规定的一般业务程序,审计程序要具有一致性。因此,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如需对同一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或者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将两项审计合并,将各自需要查证的有关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失财务收支审计的检查需求,又可以扬弃财务收支审计方法和内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监督效率。
第三,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相互渗透,具有互补性。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一般都包含财务收支事项,而财务收支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又需要进一步落实经济责任。因此,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过程中要注意相互吸纳、相互补充。财务收支审计评价注意向经济责任方面延伸,经济责任审计要注意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充实评价内容,提高审计报告的说服力。
第四,不可混淆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形式。具体工作中,要提高审计工作管理、组织和实施水平,注意严格把握两种不同审计形式的要求和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重点,突出特点。不能用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替代财务收支审计。否则,就可能产生拔高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违反审计程序,徒增工作量,增加成本,浪费审计资源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混淆审计目标,否则,必然造成审计内容人为压缩,监督层次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