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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日期:2022-04-19    点击数:

    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财教〔2012〕48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1996〕19号)等法律及规章制度和《内蒙古大学教育事业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包括报销票据管理、借款及报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包括部门,下同)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教育事业经费。

    第二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是规范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报销票据填写内容必须完整、规范,其中付款单位名称应当为“内蒙古大学”,填制日期应与业务日期相符。对票据开具不规范的,单位负责人须提出书面说明,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其中,涉及重要事项的,需要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请示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校领导批准。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应当完整、清晰显示:

    (一)报销票据未列明购物(或服务)明细的,附加盖收款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二)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应当另附银行卡消费凭证。其中,实体店消费附POS机小票复印件;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信用卡对账单明细等)。

    (三)从境外取得的报销票据,应当另附汇率折算凭证。其中,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际差旅费报销提供银行汇率结算水单或离开国境当天的外汇汇率中间价;其他业务报销提供银行换汇水单,不能提供水单的提供开票日的外汇汇率中间价。从境外取得的报销票据,还应当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外币金额和折算后人民币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应当通过发票开具地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区号+12366)或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网页链接的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验报销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章 借款及报销管理

    第六条教育事业经费的借款原则上按照《内蒙古大学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中,现金借款范围及管理按照《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二)借款经办人必须是与学校存在工资关系的职工、在册学生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三)借款手续必须由借款人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四)单笔开支0.1万元以内(含0.1万元)的,原则上不办理借款手续,凭合法票据直接报销。

    (五)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业务借款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六)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借款业务的,出国人员应当提供出国(境)审批手续等材料,来华工作人员应当提供相关协议等材料。

    (七)赴不具备刷卡条件地区出差的借款,应当提供《内蒙古大学出差审批表》复印件。

    (八)借款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借款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借款人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6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借款项目的款项支付业务;超过9个月仍未办理冲账手续的,暂停办理该单位的款项支付业务,并可以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借款。

    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借款或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按期办理冲账手续的,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教育事业经费的责任人,应当对经费报销的时效性负责。相关业务人员在取得票据后,应当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的3个工作日前,到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指定人员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补办报销手续。

    (二)非公务卡结算业务,一般报销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报账经办人应当是本校职工,其他人员报销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备查。

    第九条 教育事业经费开支范围和签批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具体报销过程中,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凡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在报销时应当提供政府采购手续。

    (二)凡属于固定资产购建内容的,在报销时应当提供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三)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依据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提供或审核的相关材料,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涉及到扣款项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印刷费以及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出版费报销,应当提供政府采购手续。打印、复印、彩扩费,单笔金额在500元之内(含500元)的,直接凭发票报销;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当附明细清单,其中,金额在0.5万(含0.5万)以上的,另附经相关单位审核盖章的合同或协议。

    (五)专家咨询费有明确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其他咨询费发放参照专家咨询费执行。

    以会议形式咨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第三天及以后的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人员200-300/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咨询,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人员40-80元/人.次。特殊情况下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供书面说明,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报销。

    专家咨询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转账时用)、咨询时间、咨询内容、联系方式、领取人签字等。

    (六)水、电、暖及物业费的报销依据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办理。

    (七)邮寄费、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凭发票报销。

    (八)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开支,确保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与预算相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报销按照《内蒙古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中长期(90天以上)出国(境)的参照《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的规定执行。报销时应当提供邀请函、出国(境)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与相关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报销时应当附预算、协议等相关材料。

    (九)维修(护)费包括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 基建维修(护)费报销应当提供基建管理部门的审核手续。

    2. 其他单位维修(护)费应当提供相应单位的审核手续。

    3. 单笔维修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应当另附审计管理部门的审核材料或审计报告。

    (十)租赁费包括租赁房屋、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报销时应当附相关合同。

    (十一)由学校主办或承办、并由学校开支的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4〕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政府采购手续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等材料。

    (十二)由学校主办或承办、并由学校开支的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开支范围、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政府采购手续等材料。

    (十三)公务接待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费总额控制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开支标准及方式等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十四)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进行的存货采购,单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的,凭采购发票、购货清单办理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列支。

    单批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或虽单批采购金额不足0.5万元,但累计向同一供货商采购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应当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及存货出、入库单,财务管理部门同时做材料入库账务和领用列支账务。

    单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应当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购销合同和存货入库单,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入库账务。材料领用时,办理存货出库手续,材料管理人员定期凭出库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财务手续。

    特殊实验材料采购(例如向农贸市场个体户、农民购买动物等实验材料),不能正常开具发票的,应当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附销售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经销点地址。

    (十五)劳务费应当通过本人银行储蓄卡或校园卡发放。劳务费领取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领取人姓名、证件号(学生学号/教工职工号/校外人员身份证号)、劳务时间、劳务内容、银行卡号(校园卡发放的除外)、应发金额等内容。现金发放的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字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另附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代领说明(包括代领事项、原由、被代领人姓名、总金额、代领人姓名、代领人证件号码等内容)。

    劳务费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委托业务费报销时应当附单位审核盖章的合同;其中,测试化验加工费另附相关报告或材料。

    (十七)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的规定执行,报销时应当附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报销时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执行。其中,本市租车费可以凭出租车票据实报销。

    (十八)大型修缮费报销时,应当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审计报告。

    (十九)学生奖助学金依据相关部门签章的发放清单(同时提供电子版),由财务管理部门发放。

    (二十)国内差旅费报销按照《内蒙古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内会议、学习考察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注册费)应在差旅费中列支。

    因公务出差需要,租用车辆费用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长途租车应当租用具有资质的专门公司的车辆。报销时,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提供由单位负责人与车辆出租方签订的经单位审核盖章的租车合同或协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还应当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2.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私人车辆的,需要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批准,签订的合同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报销时还需要提供车辆出租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出租人联系电话。

    3.租车合同或协议应当详细约定租车目的、行驶路线、收费标准、双方责任义务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相关单位盖章。

    4.长途租车费应当与过路过桥费同时报销。

    (二十一)购置图书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规范使用各类经费购买文献资源和相关设备的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另附经图书馆图书核查责任人签字盖章的书店书目明细单。

    使用教育事业经费购置的图书原则上全部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购入用于对外捐赠等的图书,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教育事业经费款项一般采用公务卡、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按《内蒙古大学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育事业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业务的报销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分管或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经内蒙古大学党委九届15次会议(2014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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