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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大学审计处工作质量控制办法

    日期:2012-05-21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内蒙古大学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保证作为审计工作核心的审计质量,力求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审计结果正确有效,达到预期标准和目的,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我校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准则),是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实施审计时(审计立项至审计档案的形成)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全面掌握,深入贯彻,认真实践。

    第二章审计项目来源

    第四条 学校审计项目来源主要有:

    (一)上级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项目;

    (二)学校领导下达的审计任务;

    (三)学校审计部门针对本单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审计事项;

    (四)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检举揭发的有关事项;

    (五)上级审计机关(含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单位委托、要求学校审计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审计项目的来源。

    第三章审计计划编制

    第五条 审计计划分年、季、月计划,由审计部门按照本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外审计项目由学校主管领导签批。

    第七条 审计人员定期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季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领导每半年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业务

    第八条 学校审计业务受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具体实施审计业务由审计部门领导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能独立承办军计业务者)组成独立的审计组实施,并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为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两周,具体按《内蒙古大学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计算机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审计特有的技能和方法,以适应财会和审计电算化的发展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计划时,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计工作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七)重要事项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和内容;

    (三)审计时间和方式;

    (四)审计组组成人员;

    (五)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加盖审计部门公章并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门领导签发,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采取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应保证所取得审计证据的客观注、相关注、充分注及合法性。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n种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资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进行盘点监督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进行取证时,应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比进行分析鉴别。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审计证据,应进一步核实、收集。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管理和使用。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要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结果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领导应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审计报告时间可以延长;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时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如系属于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或有出入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进行核实;如对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情况认真加以研究。经重新核实和研究认为原报告确有不当,审计组应加以修正;如认为原报告无不当之处的,审计组应坚持原报告结论,并将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由审计部门业务会议审定。审定时应着重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间题:

    (一)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整个审计工作过程是否按经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是否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举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提供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审计报告对有关间题的定性是否准确,做出的初步结论和评价是否正确;

    (五)审计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宽严适度、合理合法,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中肯适当、切实可行;

    (六)审计报告的形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重点是否突出等。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和审计部门在提出和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二即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比、效益性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缸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三十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凡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数据,可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相应评价:

    (一)相符。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基本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有较大差距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其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涉及金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其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比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如审计事项的经济效益实绩达到或超过当年计划、历史同期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即可认为审计事项的效益是好的;如审计事项的经济实绩未达到当年计划、低于历史同期水平和同行业先进水平,即可认为审计事项的效益是差的。在进行上述比较时,应充分注意一些不可比因素。

    第三十三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要依据建立、设置、执行情况,做出健全、合理、有效程度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评价意见,应当分别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意见中以书面的形式反映。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外,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提出依法处理意见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接受有关单位的提请或者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意见书由审计组出具,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意见书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决定由审计部门责成审计组做出,审计部门研究审定。审计决定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事实;

    (三)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和上缴的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引告一并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应在20日内审核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和建议采纳书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书面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应在20日内做出是否修正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对主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收支与财经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计部门应当向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内审机构提出专题报告。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存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按审计程序结合重要程度排列:

    1.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

    3.检查审计意见书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二)证明性材料。按其所证明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先后次序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汇总文字或表格);

    2.审计证实间题分项记录(证实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之一的原始凭证、审计工作记录及调查证明性材料);

    3.依法做出审计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学校领导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规定。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产生先后顺序排列:

    1.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案访记录;

    3.本项目的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

    4.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校领导审定。

    第四十九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审计部门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应注重总结经验,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审计人员,及时上报学校,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因错误审计,包括未按法规审计和未按客观事实审计导致错误结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有关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应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规定审计要求的有关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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